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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信贷风险银行不能当“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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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曲靖新闻网 http://www.qjrb.cn/ 200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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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7月16日电题:防范信贷风险银行不能当“甩手掌柜” 新华社记者王炤坤
担保机构承保,银行放心信贷,大大缓解了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冲击。但山西省银监部门最近的调查发现,一些银行机构惰性大发,竟将信贷风险往担保公司身上一推了之,造成了担保贷款风险放大。
山西省和临汾市的银监部门提醒说,风险表现形式近期、中期、远期都有。有的违约代偿难以落实,部分贷款已成风险;有的担保能力及成长性缺失,隐藏较大风险。
临汾市银监部门发现,部分金融机构把担保公司作为防范风险的“救命稻草”,如某银行业金融机构每一笔商业性贷款都要求担保公司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中没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的连带责任,银行因此放松贷款管理,过分依赖担保公司,放松了必要的审查。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担保公司调查资料代替贷前调查,将应该由银行负责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交给了缺乏专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担保公司。如某银行业金融机构12家企业贷款申报资料不全,贷后检查不规范、不完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这些怠惰行为,分析其心理是“无担保我不放,有担保我不管”,核心是不愿意尽职负责,为自己免除责任。这些行为无异于自欺欺人,风险一出不管是谁的责任,损失的首先是银行的资产和存款人的切身利益。
银行、担保组织、企业形成的“三方共赢”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有效制度模式。任何一方不作为、责任缺失都会酿成隐患,引发风险。在三者关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处于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规范管理最重要。信用担保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只是降低风险的一种手段,而不是防范风险的全部。
从长远看,应当构建风险共担机制,让银行与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商业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贷款审查制度。不能仅把有无担保公司担保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还要对企业核心能力作定性分析,通过分析,找出企业的核心资产,明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第一还款来源,来判断贷与不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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