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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建筑垃圾最高罚100万元!曲靖一地发布通告
信息来源:曲靖融媒 发布日期: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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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宣威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施工及运输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整治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沿途抛撒、违规倾倒、带泥上路等乱象,切实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维护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的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4〕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房屋拆除、装修改造、市政工程建设等活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清运处置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清运、处置建筑垃圾。

二、管理要求

(一)源头管理

1.严格方案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单独列支建筑垃圾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同时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施工单位开工前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处置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时间、处置场所和位置、污染防治措施和目标以及责任人等内容,并报宣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施工过程中,如方案内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类的建筑垃圾混合。

2.实行源头分类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实施建筑垃圾分类管控,所有建筑垃圾统一划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饰装修垃圾五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置。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园林垃圾、有害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堆放、混合运输、混合处置;严禁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公共空地、河道沟渠、小区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3.强化施工现场管控。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控要求。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出入口道路硬化,配套建设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所有驶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裸土及临时堆存的建筑垃圾,须常态化落实苫盖、喷淋等抑尘防尘措施,全程严控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运输管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求:

(1)须取得宣威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资质;

(2)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6)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

(7)应随车辆携带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

(8)组织运输过程中,应当确保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2.运输车辆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

(2)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

(3)应当随车辆携带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4)运输过程中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不得超载超限。

(三)处置管理

为规范处置城区建筑垃圾,市人民政府已规划建设相应的处置场地,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须运输至指定处置场地规范处置,严禁私设临时堆场、随意中转存放,严禁向城郊空地、荒地、河道、绿化带、城乡接合部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撒、填埋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如下:

1.建筑垃圾临时堆场:位于西一环国电运灰专线上行3公里处,统一收纳城区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所有进场垃圾应根据物料特性优先实施资源化利用,如有用于场地回填、路基铺垫、地形平整等工程用途需求的,由需求单位提出调配申请,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现场核查同意后,统一调配利用,最大限度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2.装修垃圾临时中转点:位于龙堡路东段南侧闲置地块,主要受纳市民及散户装修、建房产生的砖石、混凝土块、石膏板、废瓷砖等一般性建筑垃圾,严禁接纳工程渣土、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实行“即收即转、定期清运”动态管理模式。

以上两个处置场地,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由运营企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及装载、分拣、降尘等设施设备,建立健全进场登记、分类堆放、安全巡查、台账管理等制度,实现全流程规范管控。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4〕4号)等相关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测算拟定收费标准后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个人应当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

三、法律责任

各职能部门将开展常态化巡查和执法管控,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部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明如下:

1.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四)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时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6.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8.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0.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依据同条第三款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2.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3.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城市的整洁美好,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共同守护。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各施工及运输单位,严格遵守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自觉抵制违规运输、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等现象,主动配合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让我们同心协力、共建共治,携手守护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垃圾临时堆场位置示意图

2.装修垃圾临时中转点位置示意图

宣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

宣威市交通运输局

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9月15日


附件:

1.建筑垃圾临时堆场位置示意图

图片

2.装修垃圾临时中转点位置示意图

图片



责任编辑:冯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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